第一条 评选目的
为强化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证机制,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大胆创新,高质量完成学业,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延大发[2023]11号)及其附件《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延大学发[2024]11号)和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人才生源选拔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科学学院2024年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教育科学学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可申请。一年级研究生满足《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其附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申请。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二)超出学制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三)录取为非全日制、同等学力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和“硕师类计划”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六)被认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者公安执法部门相关处理者;
(二)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评选时,上一学年内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
(五)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
(六)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
(七)不遵守研究生日常管理规定,在网络上散播不良、虚假等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的;
(九)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十)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该学年度不能获评学业奖学金;
(十一)硕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交纳学费、学杂费的;
(十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名额及评选比重分配
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年级及在校生人数、一志愿和调剂考生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班。如果各班级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的名额数,对于多出的名额,二、三年级之间可以调配,和一年级之间不可调配,如果调配后还有剩余名额,则由学校回收统一调配使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采用“百分制”,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对专业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表1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 计量单位:%
年级 | 研究生 类别 | 思想政治 S1 | 学习成绩 S2 | 学术成果 S3 | 社会实践 S4 |
二、三年级 | 学术型 | 10% | 30% | 40% | 20% |
专业型 | 10% | 30% | 30% | 30% |
总分S = W1×S1+ W2×S2+ W3×S3+ W4×S4
第四条 奖金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习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实践及文体美劳育活动。
第六条 二、三年级申请各等次奖学金需满足的条件
二、三年级研究生除满足基本条件,综合评价须位于本专业同年级(或同一评审小组)前6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申请一等奖学金需满足条件1、2、3中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署名延安大学的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时,申请人视同第一作者,下同);
(二)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或专业比赛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1项(集体奖限前五位,集体项目不计位次,不含校级奖);
(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前五位,省级前三位,厅级前二位)校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二位);
(四)学业成绩位于本年级同专业(或同一评审小组)前10%;
(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署名延安大学的学术论文1篇(增刊、内刊、专刊、论文集除外)或合作出版专著1部;
(六)获批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七)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一年级申请各等次奖学金需满足的条件
一年级研究生满足《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其附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申请。
(一)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志愿录取且前置专业满足我校“创新人才生源选拔计划”条件的学生(含推免生),非推免生须提供支撑材料。
2.一志愿录取总成绩排名前10%(专业排名除以专业人数小于等于10%,下同)的学生;
(二) 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调剂录取且前置专业满足我校“创新人才生源选拔计划”条件的学生,须提供支撑材料。
2.各专业录取成绩前30%的学生;根据专业录取一志愿和调剂考生的比例确定拟获奖名单。
(三)申请三等奖学金者录取成绩需在本专业排名前60%,根据专业录取一志愿和调剂考生的比例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个人申请
一名学生在本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学业奖学金。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也可以申请学业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并导出《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需要提交相关证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二份),需获得导师同意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班主任、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在依照国家与学校的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与量化指标,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职责
(一)开评前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委学习相关纪律;
(二)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须回避;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公示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采用网站公示与宣传栏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评审结果、相关材料、投诉方式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学业奖学金评定名单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部)。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学工部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发放。
(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9-10月份评审一次,学校对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次评定前一般不予调整。
(三)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四)学院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仍有争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学院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上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后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申请人所有成果均需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获得的正式纸质刊物(2025届毕业生可以凭借网络发表成果申请),用稿通知、清样等无效,成果等级按照《延安大学高质量贡献评价与激励标准(科研部分2022版)》(延大发[2022]52号认定),如发现材料造假,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研究生提前毕业或退学后,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剩余部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因病休学者若不能按期毕业,经本人申请,可延期发放,但延期时间不超过毕业日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人才生源选拔计划”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印发《延安大学高质量贡献评价与激励标准(科研部分2022版)》的通知
附件3:教育科学学院二、三年级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价量化办法
附件4:《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