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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教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12-15 21: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构建和谐校园,帮助教职工因大重病或重大意外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特设立延安大学教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殊困难救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人文关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本基金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第四条本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教职工因大重病而导致特殊困难的补助; 

(二)用于教职工遭遇意外事故急需救助的补助; 

(三)用于教职工家庭因收入低人口多而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补助; 

(四)用于去世教职工特困家属的补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校领导担任主任,校工会、人事处、后勤处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党政办、纪检监察、校工会、人事处、后勤处、财务处、离退处和教职工代表共11至15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对教职工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定特殊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和具体金额; 

(三)研究决定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基金的救助标准 

第七条每户每年救助的额度最多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大重病救助的标准为: 

(一)个人自费部分小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 

(二)个人自费部分大于1万元的,救助额度=(个人自费总额-10000元)*资助比例,比例如下表: 

个人自费总额 

10000——20000 

20001——30000 

30001——40000 

40001——50000 

50000元以上 

资助比例 

50% 

60% 

70% 

80% 

限总数 

第九条其他特殊困难的救助额度视具体情况由使用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教职工特殊困难救助每年受理1次,11月底申请,12月底发放。 

第十一条教职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基金救助时,须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开出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出院小结、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书等)。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进行研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符合救助条件拟给予救助的名单初定后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救助,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或情形之一的,不属困难救助基金救助范畴: 

(一)因打架、斗殴或因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二)自行在公立医院以外购买药品的费用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三)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整容费等); 

(四)其他不应该救助的支出。 

第十五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基金的,一经核实将如数追回已救助基金,并在全校通报,将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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