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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12-15 21:38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的社会职能作用,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财产管理和使用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幕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以及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能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熟悉财务、审计和会计工作的会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工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审查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第九条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工会经费收入和财产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督促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拨转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协助和督促学校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依法办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学校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职 权 

第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负责对学校工会财务经费运转、预决算和重大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校工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学校工会财务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建议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取得联系,校工会应对经费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经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进行审查过程中,若遇不接受审查和设置障碍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工会委员会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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