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事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延安大学工会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大学工会以及所属的二级分会。
第三条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校工会财务由学校财务处代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工会财务工作。
第六条工会主席对本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会财务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核批准各项财务开支的制度。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第八条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九条校工会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并作详细说明,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财务部门或上级工会。
校工会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或上级工会批准的收支预算,制定有效的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保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第十一条校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校工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校工会的收入包括:
(一)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从上级工会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上级工会转拨的政府补助款项。
(二)事业收入:是指校工会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财务按照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收入,以及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是指校工会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财产变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校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校工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校工会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1)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组织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以及所组织的新教工岗前培训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
(2)拨付给所属二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类集体活动的支出。
2、工会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为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用于对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评选、表彰、维权,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工会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3、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开支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校工会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交上级支出:是指按照规定上解上级工会的支出。
第十七条校工会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结余是校工会年度收入与年度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校工会的结余,应当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的收支差额。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校工会的财产物资,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库存材料物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校工会购买的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量同类办公用家具、器具等,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与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校工会财物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是校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资保证,必须管好、用好。
购入财产物资报账,要由保管员按规定进行严格的验收、登记。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如有差异及时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及时做出处理。校工会开展活动所购奖品、纪念品报销时必须附发出物品明细清单。
第七章 暂存款和暂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暂存款属于校工会的负债。负债是指校工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缴款项、暂存款项等。
暂存款应当分清内容单独立账,并且查明来源和性质,及时予以清理,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四条暂付款用于校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所购奖品、纪念品需要的经费支出,差旅费支出等。暂付款借出时,必须由主管财务领导亲自审批,坚决抵制白条抵库。暂付款办完事后应及时清理,要求做到“前账未清,不借后账。”
第八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财务依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上级批准的计划,对一切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并且按《工会法》规定,定期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账目的审查。并定期向教代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