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延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联席会议的程序
第三条如需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应事先由校行政、校工会双方协商,确定会议的议题、议程,经校党委同意后召开。
第四条教代会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教代会联席会议一般由上届教代会主席团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团主席指定主持人,也可以由校工会主席主持。
第六条教代会联席会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由校工会及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并应提前五天由校工会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教代会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凡做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过应参加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凡经教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若属于教代会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