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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条例
2014-12-15 21:34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代会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根据《延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简称代表巡视工作)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校工会及其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对学校某方面工作或教职工反映的某项工作进行调研、咨询和检查。 

第三条 代表巡视工作必须围绕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进言献策。代表巡视工作要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各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对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和部门。范围包括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组织管理、工作秩序、服务质量及人员工作状况等。 

第二章 代表巡视工作的组织办法

第五条 代表巡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工会及其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校工会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校工会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组建代表巡视工作组的方式,深入相关单位、部门或工作现场,通过座谈、现场查看等形式了解情况,进行交流与沟通,对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校工会及其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做好代表巡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代表巡视工作之前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纪律。代表巡视工作过程中,要端正思想,顾全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反映和呼声,认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要讲究方式和方法,注意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干涉各项工作任务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代表巡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仔细地研究和分析收集到的第一手材料,汇总巡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和部门,必要时直接向主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章 代表巡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代表巡视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年初或学期初校工会及其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或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代表巡视工作计划、确定巡视专题和工作目标。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要积极支持代表巡视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尽力为巡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巡视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接到代表巡视工作反馈意见后,要认真调查研究,核实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不具备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及时作出说明。 

第三章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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