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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2020-10-14 10:27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延大教师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规范地进行师德考核。

2.坚持师德考核与业绩考核并重,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

3. 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方面

1. 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 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教师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坚决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不得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4. 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敬业爱生方面

1.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2. 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和探求创新;

3. 教师应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

4. 教师应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辅导学生;

5. 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6. 教师应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7. 教师应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有挖苦、讽刺、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教书育人方面

1. 教师应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 教师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 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 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5. 教师要对课堂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6. 实(见)习指导教师应在实(见)习期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纪律和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

7. 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8. 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方面

1. 教师应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作风;

2. 教师应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 教师应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 教师应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追踪学术前沿,勇攀学术高峰;

5. 教师应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力戒心浮气躁和急功近利,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和学术成果,依法和规范引用、借鉴他人成果,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6. 教师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人师表方面

1. 教师应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2.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仪态端庄、衣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得体,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3.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4. 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5. 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钱财。

三、考核对象

学院在岗的专职教师、外聘教师

四、考核的组织

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由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并负责考核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处理。各系配合实施。

五、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二)学生测评。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或测评系统对教师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测评。

(三)系(教研室)评议。各系(教研室)根据教师师德师风表现组织开展相互评议,并确定基层组织评议等次。

(四)学院考评。根据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和系(科室)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师德师风表现,确定学院考评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教师的申诉。

六、考核结果

(一)结果计算

每位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一般由上述四种评价的有效结果合成而得,合成比例为个人评价占20%,学生评价占30%、系(教研室)评议占30%,学院评价占20%,即每位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最后得分为:X=个人评价得分×0.2+学生评价得分×0.3+系(教研室)评议得分×0.3+学院评价得分×0.2。(注:X为教师师德师风评价总分)。

1.教师师德师风年度评价得分取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对只有一个学期测评结果的人员,按该学期所得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价得分。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六个严禁”等行为;

(2)在网站、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中散布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危及意识形态安全;

(3)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4)在校内传播宗教、传播低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5)无故不承担工作任务、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影响正常工作的兼职行为;

(6)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7)本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的;

(8)造谣、传谣、制造矛盾、诬告其他教职工的行为;

(9)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的;

(11)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或商品,违规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的;

(12)在正常的教学环节之外,以补课的名义向所带学生收取补课等费用的;

(1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14)言行举止有失教师职业身份并在学生中和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5)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被师生投诉,并经核实确属重大师德问题的;

(16)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17)教学或科研创作中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8)在招生、考试、保研、评优评奖、公开招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19)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行为;

(20)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1)其他经认定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结果应用

1.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 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师。

3.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师岗位。

4.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七、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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