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是我院校教师队伍的一支生力军,是学院的未来和希望,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内部分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我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一、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基本思路
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指导教师的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成长,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确保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指导对象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一)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我其它管理岗位工作,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虽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不足三年的教师;
(四)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教师。
三、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的确定
1.指导教师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可以在符合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退休返聘教师中确定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是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
3.新进我院工作的青年教师,属于指导对象的,应从到我院报到工作时起配备指导教师。
4.一般情况下,1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指导人数,但最多不超过2名。
6.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应专业相同或相近。
7.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一般为1--3年。
8.若无特殊情况,指导教师不应中途更换。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订整个指导期内的切实可行的整体指导方案和发展目标,确定分阶段指导计划,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对青年教师在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验、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熟悉我院关于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每学期至少10学时);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或试讲进行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并作必要的指导,全面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
(五)指导青年教师科研工作。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学术论文,有条件的,应当吸收青年教师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六)记录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学期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学院汇报。指导期满,应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评,写出具体的书面考核材料,报学院审批,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七)可以对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四、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内的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勇挑工作重担。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谦虚谨慎,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学术水平。
(二)尊重指导教师,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要虚心求教,切忌盲目自大。
(三)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每学期至少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主动邀请指导教师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
(四)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六)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
(七)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每学期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
五、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1.由学院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全面考核,主要考察指导教师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
2.学院应定期查阅指导教师工作记录。
3.对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对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两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对按规定未完成任务的导师,不予发放或减半发放导师津贴。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1.由学院负责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全面考核,主要考察按照基本要求和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
2.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等。
3.定期召开青年教师座谈会,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程度。
4.对于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可以在指导期满后,安排独立授课;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考核结果应与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挂钩。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指导教师在聘任期间,发放导师津贴,具体标准为: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为300元/学期。
(二)对积极履行职责、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学院将额外奖励。
(三)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量的计算,按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