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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14:05  

为了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发展和学术水平提升,特设立教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院学术上的权威机构,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机构。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研究生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各学科学术带头人组成;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在学术研究上应具有较高的造诣和声望,应具有科学的研究态度,认真、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并能坚持原则,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科研研究生秘书兼任),负责组织开会、准备工作、信息发布等,并在每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会议记录。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重要工作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审议、决策并监督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培养方向设置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申报重点学科、硕博学位点、专业硕士学位点等进行审查与建议,并审查研究生导师申报资格。 

2.审议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申报和审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3.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各级各项奖励及申请各种出版基金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并组织、推荐申报。 

4.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晋升职称教师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审议。 

5.对教师的科研进行学术咨询;指导、审议教师科研项目申报。 

6.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7.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讨论、评选重点学科带头人等。 

8.审议教师提出的进修、访问及合作研究的计划。并负责选拔出国进修人员。 

9.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进行审议、评定及对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给以奖励(创新奖励基金)。 

10.负责对全院教师年终科研工作进行考评。 

11.讨论研究其它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召开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2/3为通过。遇有重大争议问题,可申请有一次复议的机会。委员应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关心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等,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主动为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献计献策,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学院给予的工作量补贴,补贴额按每年30个工作量计算。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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